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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
原 告 周國裕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周國卿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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