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238,2023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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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陳文龍

被 告 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且事實理由散落,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3月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雖分別於112年2月16日、112年3月6日具狀補正,然仍未記載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依然散落不知所云,是原告就訴之聲明、原因事實逾期猶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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