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955,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55號
原 告 林臺生
被 告 王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1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