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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徐青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五四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被告即相對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一,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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