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顏聰輝
被 告 顏聰銘
顏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