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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秀雀
訴訟代理人 何清修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被 告 王晨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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