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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李致中
被 告 郭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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