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補,160,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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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菀雈
訴訟代理人 葉桂昌
被 告 葉淑珍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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