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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羅依菱即菱記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一一0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零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借款契約書、還款紀錄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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