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 理 人 王世勛
相 對 人 施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32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 0日下午 2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王萬清、蔡忠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王世勛 到
相 對 人 施柏宏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13 年4 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王世勛 相 對 人 施柏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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