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嘉雯
相對人 顏以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王萬清、蔡富傑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陳嘉雯 到
相 對 人 顏以萱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元正,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不得再對第三人董秋欉主張損害賠償。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嘉雯
相 對 人 顏以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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