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黃品豪
相 對 人 黃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6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劉彥婷
調解委員 王萬清、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品豪 到
相 對 人 黃俊凱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6 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仟元正,如未按期給付應加計違約金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黃品豪
相 對 人 黃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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