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莊友仁
相 對 人 莊菘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小調字第9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王若羽
調解委員 吳俊明、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莊友仁 到
相 對 人 莊菘豪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分期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整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13 年8 月起至113 年12月止,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捌仟元整,113 年1 月20日前給付伍仟元整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莊友仁
相 對 人 莊菘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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