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A女
代 理 人 余宗鳴律師
(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相 對 人 陳偉
現於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執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2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劉彥婷
調解委員 王萬清
朗讀案由:
聲請人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到
相 對 人 陳偉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拾萬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相 對 人 陳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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