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劉晉瑜
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相對人 林立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5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12日上午 9時3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書 記 官 徐子偉
調 解委 員 劉邦棟、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到
相 對 人 林 立 權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12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給付方法:匯入兆豐銀行圓山分行(017 )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戶名:劉晉瑜。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相 對 人 林 立 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徐子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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