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鄒慧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為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涉及新北○○○○○○○○,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三芝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