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10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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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莊嘉安(即莊天佑之繼承人)


莊嘉琪(即莊天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嘉安、莊嘉琪為被告莊天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莊天佑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死亡,而被告莊天佑離婚無配偶,莊嘉安、莊嘉琪則為被告莊天佑之子女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在卷可參,又查無上開人等拋棄繼承之資料,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應由莊嘉安、莊嘉琪為繼承人,惟被告莊天佑之前開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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