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1147,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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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張坤木(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4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11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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