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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蒙德里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恒中
訴訟代理人 王英泰
被 告 陳麗伶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恒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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