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1157,202409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蒙德里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恒中 
訴訟代理人  王英泰 
被      告  陳麗伶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恒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