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148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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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張唐升
被      告  潘皇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附卷可證。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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