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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5號
原 告 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祈順
訴訟代理人 王立綸
被 告 楊基振
黃思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基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被告黃思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基振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元、被告黃思瑋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元,並均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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