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254,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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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游錦裕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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