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38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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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詹有容
被 告 陳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住澎湖縣馬公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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