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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被 告 廖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訴時,被告戶籍於111年10月7日已遷入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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