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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徐翔裕
被 告 陳郁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且被告同意理賠被保險汽車所受損害之事實,被告未到庭爭執,並經調查相關事證屬實,故應准許原告之請求,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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