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516,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516號
原      告  郭必盛 
訴訟代理人  張競男 
被      告  麥皓淦(MAK HO KAM)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87、948、94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7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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