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59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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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93號
原 告 張瀞尹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陳志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助信律師即陳志偉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有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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