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70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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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705號
原 告 曹雅惠
被 告 洪雅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交易明細及結果在卷可參,惟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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