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小,957,2024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57號
原      告  劉聖鴻 

訴訟代理人  姜秋錦 
被      告  呂炳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之記載,應補充判決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之文字,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請求權部分漏未予判決之情形,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即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將判決主文欄第1項前述文字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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