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鍾育伶
相對人 曾誌宏
現於法務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小移調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吳俊明、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鍾育伶 到
相對人 曾誌宏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正。相對人應將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頭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聲請人就相對人曾誌宏部分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鍾育伶 相對人 曾誌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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