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黃品豪
相 對 人 莊偉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小移調字第1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陳崇煌、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品豪 到
相 對 人 莊偉饒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如相對人於民國113 年8 月15日前給付叁萬玖仟元正,則聲請人其餘金額拋棄。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黃品豪
相 對 人 莊偉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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