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晨安
相 對 人 何品霏即何昀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士小移調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 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雅君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蔡忠雄、羅文貴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方 晨 安 到
相 對 人 何品霏即何昀曄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方 晨 安 相 對 人 何品霏即何昀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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