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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助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士小字第101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
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士小字第10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僅泛稱為明瞭當日開庭之庭訊內容,或覺得其遭冤枉、法官對其比較不好會有不利之結果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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