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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陳冠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應補繳1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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