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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詹美玲
被 告 王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3月13日始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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