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張夢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書第23條,約定以租賃標的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