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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45號
原 告 楊芳榛
被 告 甘泰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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