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簡,348,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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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原 告 葉恬伶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許林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北簡字第12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擔任會首而召集3個合會,分別為:⑴111年6月1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連同原告共計40名會員之合會,每期會款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底標300元,採內標制,於每月1日中午12時後開標,如無人投標,則以底標抽籤得之;

⑵111年6月15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連同原告共計36名會員之合會(於會單製作後,因新增1名會員,故實際結束日期應為113年9月25日止,會員則為37名),每期會款為2萬元,底標2,000元,採內標制,於每月15日中午12時後開標,如無人投標,則以底標抽籤得之;

⑶112年6月10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連同原告共計48名會員之合會,每期會款為2萬元,底標2,000元,採內標制,於每月10日中午12時後開標,如無人投標,則以底標抽籤得之。

被告則分別使用「林莉芷(牛肉)麗子(被告別名為「林莉子」」、「許志鴻(為被告員工)」、「林麗子」、「林莉子(麗子)」、「(牛肉)阿德(為被告員工)」等名義,參加上開3個合會後,分別得標及繳納死會會款如下:⑴於第3標時,被告於111年8月2日以「許志鴻」名義,以4,600元得標,領取得標金99萬9,800元,但被告得標後,僅繳納死會會款共19期,仍積欠原告20期未繳付之會款共60萬元;

於第6標時,被告於111年10月1日以「林莉子(牛肉)麗子」名義,以4,100元得標,領取得標金103萬0,600元,但被告得標後,僅繳納死會會款共19期,仍積欠原告20期未繳付之會款共60萬元;

⑵於第7標時,被告於111年11月15日以「林莉子(麗子)」名義,以3,500元得標,領取得標金61萬5,000元,但被告得標後,僅繳納死會會款共20期,仍積欠原告16期未繳付之會款共32萬元;

⑶於第2標時,被告於112年7月10日以「林麗子」名義,以3,500元得標,領取得標金77萬9,000元,但被告得標後,僅繳納死會會款共4期,仍積欠原告43期未繳付之會款共86萬元;

於第5標時,被告於112年9月10日以「(牛肉)阿德」名義,以3,500元得標,領取得標金78萬9,500元,但被告得標後,僅繳納死會會款共4 期,仍積欠原告43期未繳付之會款共86萬元。

被告雖曾繳納若干期死會會款,但自112年10月起即逃逸無蹤,未再繼續繳納死會會款,原告身為會首,代被告給付會款後,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附加利息返還,又就上述其餘各該合會尚未到期部分,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2項規定,因原告就對其他未到期會員部分,需與被告負連帶責任,因被告業已遲誤2期以上未繳款,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3項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餘全部會款,乃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單等件為證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7日(見本院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3,076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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