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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王家順
葉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轉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順、葉進成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五股區、新北巿新莊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並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因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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