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5號
原 告 高香梅
被 告 陳建南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3,867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3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