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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原 告 陳蓉葶
被 告 翁柏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9時3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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