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漪洛
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相對人 謝昕伍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士簡移調字第 10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峻宇
書 記 官 徐子偉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到
相 對 人 謝 昕 伍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整正,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9 月1 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漪洛),如未給付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謝 昕 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子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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