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初面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昌
代 理 人 鍾亞達律師
相 對 人 時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代 理 人 游鈞雁
代 理 人 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簡移調字第3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雅君
書 記 官 陳香君
調解委員 吳俊明、羅文貴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游鈞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吳振榮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3 月29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富邦銀行(代號:012)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游鈞雁 相對人代理人 吳振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