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代理人 陳盈盈
相 對 人 包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簡移調字第9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蔡忠雄、王萬清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盈盈 到
相 對 人 包國珍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正,及自民國105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陳盈盈
相 對 人 包國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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