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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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