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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被 告 阿斯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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