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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立仁
被 告 辜振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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