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9號
原 告 祝興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榮和、鄭榮鴻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5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本金:8,000元。
2.起訴前利息:
(1)期間:111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計1年又105日。
(2)金額:8,000元×(1+105/365)×5%=515元。
3.合計:8,000元+515元=8,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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