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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8號
原 告 奕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張華偉
張惠子(原名:張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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