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補,69,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珮瑄
訴訟代理人 王秀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何崇毅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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